各县(市、区)文物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学习 (一)扎实学习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要把学习《规定》作为现阶段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大力开展学习《规定》活动,达到熟悉《规定》内容、掌握《规定》要求、领会《规定》精神。 (二)广泛宣传 拓宽宣传渠道,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发挥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作用,利用辖区内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广泛传播;要集中报道、广泛宣传《规定》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实际要求。 (三)突出效果 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自觉依《规定》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抓细抓实。 二、压实层级责任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办法,细化各层级工作职责。 (一)细化责任落实 协同宗教、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消防救援、林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顽症固疾。指导文博单位健全完善文物安全岗位职责,细化消防工作流程,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二)制定消防规划 要针对本辖区内文物资源特征、分布特点和保护利用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研究火灾防控措施,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工程建设计划和管控措施,编制消防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严格履行职责 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履行本职范围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做好火灾预防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文物建筑火灾预防工作。 (一)依法开展评估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市局直属有关单位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安全科学防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 (二)细化管理措施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规范配备灭火器,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三)组织消防演练 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市局直属有关单位按照“一家一策”要求,制定文博单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防控文物建筑火灾的能力。 运城市文物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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