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物局开展关于对县级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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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运城市文物局组织了四个督察组于4月10日至12日,前往全市十三个县(市、区)开展关于对县级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督察组此行的目的是督查各县(市、区)范围内县级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整改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抽查文物、实地检查等方式,结合省委巡视组文物工作专项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针对各县(市、区)普遍存在的人员、资金、保护标志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文物安全巡查、违法案件地查处追责、打击文物犯罪,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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