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某市艺术博览会上,某厂家把南越国文物龙凤纹重环玉佩做成几十样艺术品公开叫卖。一家网站甚至在网上销售兽兽衔环玉辅首壁挂,图形与某博物馆中挂着的原件一模一样。在某一级公路上,不时可以看到兵马俑牌皮装、水泥等广告牌,但这一切与保存着兵马俑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没有任何关系。随着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对文化旅游的重视,文物的价值再一次引起一些商家的关注。一些原本长期深藏的珍贵文物的图案未经批准被设计成商标,或被复制出售。 文物在复制、拍摄、拓印中,若因为保护措施不力,造 成损坏,那对文物的价值损失将是无可挽回的。 案例点睛 文物保护法规定,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对国有文物的复制,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批准是绝对不允许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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