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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碑呈长方形,高92、宽62厘米,文12行,行38字,楷书。清同治八年(1869)十一月立石。
这是一通规范百姓打官司告状日期、严禁乱立名目摊派收费的公文碑。通知为山西巡抚发出,要求全省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按照每月逢三、八日传呈递交诉状,同时对于地方政府的进门收费、盖章收费、起草文书收费以及官吏之餐饭依靠衙役供给的乱收费现象,一律革除。这通碑刻对于当前清理“三公支出”和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不合理现象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主办: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 主管: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 技术支持:黄河新闻网 邮编:044000